1) 壓力容器所用材料的質量和規格應符合規定,材料制造商應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向用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并在材料的明顯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鋼印標記或其他標記,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標準代碼、材料品牌和規格,爐(批)號、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標志、材料生產單位名稱、檢驗印章。
2) 壓力容器的材料選擇除考慮機械性能和彎曲性能外,還應考慮與介質的相容性。壓力容器專用鋼中磷的質量分數(熔融分析,下同)不大于0.030%,硫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020%。
3) 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碳鋼和低合金鋼的質量分數不得大于0.25%。
4) 鋼制壓力容器材料(鋼板、鍛件、鋼管、螺柱等)的機械性能、彎曲性能和沖擊試驗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 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的碳鋼和低合金鋼板應符合tsg21-2016《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2.2.1.4鋼板超聲波檢測的要求。如果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應逐個進行超聲波檢測:A.含有劇毒和高度危險介質的壓力容器;b、 裝有硫化氫含量大于100mg/L的液化石油氣的壓力容器;c、 很大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壓力容器。
6) 移動式壓力容器。① 鋼板超聲波檢測按Nb/t47013 3-2015《承壓設備無損檢測第3部分:超聲波檢測》執行。② 根據tsgr0005-2011《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從每批移動式壓力容器罐中抽取2塊鋼板進行夏比(V型缺口)低溫沖擊試驗。試驗溫度為-20℃或圖紙規定,試樣取樣方向為橫向。低溫沖擊能量吸收指標應符合相關規定。
7) 壓力容器用鑄鐵的要求。① 需要在相應的國家標準范圍內選用,并在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注明鑄造材料的品牌。② 設計壓力和溫度應滿足以下要求:a.灰鑄鐵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大于0.8MPa,設計溫度為0~250℃;b、 可鍛鑄鐵和球墨鑄鐵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大于1.6Mpa,設計溫度為-10~350℃。
8) 壓力容器受壓件用鑄鋼材料的選擇應符合tsg21-2016的規定,并在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注明所選材料的牌號。壓力容器的筒體和封頭不得采用鑄鋼(除非壓力容器制造商具有使用經驗并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督機構批準)。
9) 壓力容器對有色金屬(鋁、鈦、銅、鎳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① 用于制造壓力容器的有色金屬應根據tsg21-2016進行選擇。有色金屬如有特殊要求,應在設計圖紙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中注明。② 制造單位需要建立嚴格的材料儲存制度,并設立專門的儲存場所。③ 有色金屬壓力容器材料的沖擊試驗要求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